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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李新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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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结婚应提交的证件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b.香港居民身份证;c.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结婚应提交的证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2003年9月25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24条、25条、26条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如下证件:
1、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b.香港居民身份证;c.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a.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b.澳门居民身份证;c.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a.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b.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c.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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