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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李新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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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丈夫有权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妻子赵某名下的25万元住房公积金,因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黄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即12.5万元。
妻子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丈夫有权分割
黄某与赵某于1998年3月结婚。丈夫黄某从事个体运输经营,妻子赵某在某知名企业任部门经理。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4月,赵某与其上司同事李某(离异)发生婚外情。2013年2月,赵某提出离婚,黄某也同意离婚。
在协议离婚中,黄某与赵某双方对赵某单位的25万元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妻子赵某认为该25万元住房公积金属其单位给其个人的购房福利,该款项仍在公积金账户中,要等到将来购房时才能实际取得,丈夫黄某无权要求分割。而丈夫黄某则认为,该25万元住房公积金已到妻子赵某名下,且其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黄某要求分得其中的12.5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妻子赵某名下的25万元住房公积金,因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黄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即12.5万元。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